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及《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 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帐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二是政府性基金收入;三是专项收入;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是罚没收入;六是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七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是资产处置收入;九是资产出租收入;十是经营收入;十一是利息收入;十二是捐赠收入;十三是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