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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清房纪律--三论深入开展清房工作

  (2004-05-30 01:24:50)

    本报今天全文刊登了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清房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清房政策和要求,推动全省清房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执行。
    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把握政策界限。《处理规定》笫二条强调:“对有违反清房政策等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在清房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按规定纠正的,一般不再追究纪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教育大多数、惩处极少数”的原则,体现了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关心和爱护。从前一段清房工作的进展情况看,各级领导比较重视,措施比较得力,大多数单位和党员干部都能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如实填报住房情况。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对清房工作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得力,瞒报、漏报问题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清房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确定,6月20日和7月20日分别为地厅级领导干部和县处级领导干部如实申报的最后期限。凡在这两个"最后期限"前能自觉纠正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如实申报的,在摸底阶段不追究纪律责任。逾期不纠正的,按顶风违纪论处。
    严格执行清房纪律,必须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清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不但要带头如实申报,而且要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清房工作负总责。对那些在清房中消极应付、等待观望、不负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严重的,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处理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如发现部门或单位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为他人说情、庇护、干扰、阻碍清房工作的,也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纪律责任。
    严格执行清房纪律,必须强化群众监督。鉴于一些违纪违规、多占多购的住房隐蔽性较强,审核难度较大,所以必须畅通信访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清房政策,及时通报清房进展情况,加大公示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履行监督权利的积极性。各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从中发现案件线索。要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抽调力量,组成强有力的办案队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择典型案件,快查快处,公开曝光。要坚持在法纪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视同仁,坚决查处,以严肃的纪律保证清房工作顺利开展。
本报特约评论员


(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