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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会两个《条例》主要特点 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金银焕


   《党纪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是党内两部重要法规。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的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不断加强党内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当前,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两个《条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了学深学透,首先要把握两个《条例》的主要特点,这对于全面准确地理解条例,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为马克思主义党建历史上的创举,《条例》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充满辩证思维,具有全面性
    辩证思维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特征,也是共产党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辩证思维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这就要求我们看待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地看,而是要从整体上系统把握。条例的制定,无论从内容的规定还是制度的设计,都体现出鲜明的辩证思维。就《党内监督条例》来讲,《条例》始终注重三个"统一":一是始终注重发展党内民主与维护党的团结相统一。这是贯穿整个条例的一条主线,也是我们学习条例的关键。《党内监督条例》从新的实践出发,既强调加强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又规定了党员对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的干部、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等一系列规定。这些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内民主,但条例同时又注意强调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章办事,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实践证明,只有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党内监督,才能使党的活动符合全党的意志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监督才会是有效的;同样也只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才能将发展民主的成果转化为全党的统一思想和统一行动。二是始终注重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统一。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要求监督者本身也必须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要依法依纪遵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的程序工作,保护支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将这二者统一,必将有利于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三是始终注重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统一。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所以,《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要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党外监督的作用。要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切实保证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以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要通过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紧密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二、立足实践经验,具有针对性
    党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者和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者,他们的行为反映和代表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对社会影响很大;当前,从总体上看,党的各级组织是坚强有力的,党员和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健康向上的,但是,党内仍然存在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的十个方面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现这些问题既与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没有很好跟上有关,也与各方面的制度不健全、不配套有直接关系。因此,两个条例立足实践,在总结历史经验,吸收人类政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作重点。《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了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这就抓住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关键。同时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即: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这些内容定位准确,内涵丰富,言简意赅。这是在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分析党的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的,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内监督工作必须着重抓好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内容。此外,条例还对党的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首次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各监督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责任和权利,使党内监督各种主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依纪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保护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广大党员和干部,掌握着重要的监督权力,我们要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督察。同时,我们更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广大党员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保证党内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制度建设,具有时代性
    党的十六大提出,"一定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既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标本兼治、逐步加大反腐败力度的根本途径,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体现,是我们党制度建设的重大成果。历史经验反复证明,要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纪律,必须有科学严密的制度规范,制度的可行性和约束力决定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两个条例正是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的设计确保党内监督的落实和党内纪律的维护。《党内监督条例》共47条,监督制度部分就有28条,专门设置"监督制度"一章,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要求及处理等十项制度,成为整个条例的主体部分。这样的设置和规定,符合党内监督工作的实际,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规律,能充分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两个《条例》都坚持以党章为依据,一方面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党内监督条例》中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纪律处分条例》中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等;同时又把在实践中探索出的新鲜经验和比较成熟的做法制度化,如"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党内监督条例》还对"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作出了规定。这些制度,规定明确,要求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力地推进了党内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我们要结合实际,在实践中及时研究解决《条例》贯彻实施中的问题,不断解放思想,坚持制度创新,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
四、探索重大问题,具有开放性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党的基本思想路线,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理论品质,也是体现在两个《条例》中的重要指导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结合当前实际,两个《条例》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完善。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提出了对中央政治局进行监督的问题,提出了关于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的问题,提出了关于党内开展询问和质询的问题以及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问题等。这些问题中,有的问题如对中央政治局监督的问题,明确规定了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应,中央政治局通报会议内容、向中央全会作报告等。这是我党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政治局的示范和表率作用。有的问题,如对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应该发挥的监督作用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有的问题如询问和质询制度,限定了只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才能实行等。有的问题虽然很重要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在决策和决策的执行中正确行使权力的问题,但因为考虑到党组织与国家机关的关系,考虑到党组织也要依法办事的原则,所以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条例》对这些重大问题的处理,充分显示这一制度体系的开放性。事实证明,任何制度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我们在严格执行《条例》的同时,更应该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两个《条例》的落实。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化、科学化是一项伟大的工程,也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两个《条例》集中全党智慧、反映全党意愿,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转化成为了具体的条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党的制度办事,切实把法规和制度作为我们判断是非、处理问题的准绳。只有这样,《党内监督条例》才能真正得到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落到实处,腐败现象才会得到根本性遏制,我们的事业才能兴旺发达。


(来源:山西日报  200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