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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贿"现象面面观

  所谓"公贿"即用公款行贿。它是指党政机关、国有及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为了本地区、部门、单位的利益,用公款对有一定权力的单位和个人送礼、行贿的行为。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一段时间来,在我国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公贿"案件不仅所占比例大,而且呈上升趋势。据某省检察院统计,该省在2001年至2002年受理的649起经济案件中,"公贿"案件就有399件。公贿行为的目的看似是为小"公",而它所侵害的却是国有资产和公务人员廉洁性。  
          
    表现形式五花八门  
   
     目前,"公贿"已涉及股票上市、建筑项目承揽、贷款、行政审批、物品采购等诸多领域。  
    "公贿"的表现形式首先是请"吃喝"。每到逢节遇假时,一些"老板"、"经理"等人便采取各种形式,宴请手中握有审批、检查和验收等各类权力(权利)的干部。请客甚至发展到了,邀请者不出面作陪仅仅是直接买单,这样被请者既舒服惬意,又不显眼;请吃喝还不够,接下来是送礼。一些单位和个人抓住节假日、生日、婚嫁等机会,给有权者"进贡""随礼",礼尚往来,出师有名;还有一些单位在年终给职工发放福利、奖金、代币券时,总忘不了那些编外的领导和实权人物,也给他们发一份数额不菲的"奖金";"劳务费"是公贿的又一常见手段,邀请相关权力(权利)者参加剪彩、挂牌、揭幕、题字等活动,领导大驾光临,鞍马劳顿给点"酬金"、"辛苦费"似乎是情理之事;有些地方和单位在争取到项目、股票上市、扶持资金后,专门拿出部分资金或原始股票,给掌握权力(权利)者"信息费"、"中介费"。"公贿"的方式还有出资给权力(权利)者携妻带子出国"考察"、帮其子女出国留学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公贿"高发害莫大焉  

    据调查了解,"公贿"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在争取建设项目或专项资金时。国家和省市投资建设的项目及专项资金是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便跑"部"进"省",为了争取到投资项目或专项资金,他们不惜拿出投资总额的5%-10%作为活动经费;在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时。一些企业为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不择手段攻关,给有关领导和单位送礼;在评定资格、资质等荣誉称号时。资格、资质和荣誉称号是城市投资环境优劣和单位形象的重要标志;对于企业来讲,资格、资质、质量认证等是开辟市场的重要手段,因此就用"公贿"方式笼络评审人员;在提拔职务、调整工作岗位时。一些下属单位的领导总会及时地把礼品和自己的上报材料准备好,并打着单位的旗号给上级有关人员送礼,以求得到提拔重用或调整工作岗位。  
    处理"公贿"的账有以下几种手段:开假发票"冲抵"、私设"小金库"、到下属单位索要,甚至还变本加厉。  
    "公贿"现象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首先是它拉拢腐蚀了干部队伍。一些年富力强的干部经不起诱惑,跌入深渊,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败坏了党的威信和政府形象;其次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第三是污染了社会风气。"公贿"者,打着为公办事的旗号,有着巨大的欺骗性,容易引起其他人的效仿,对社会风气的污染十分严重;第四是助长了弄虚作假之风。"公贿"者往往是因为自己不具备某种条件,而要通过"公贿"来达到目的,因此就造假。这在客观上严重助长了弄虚作假之风。  

    查找原因剔除"毒瘤"  

   "公贿"屡禁不止,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一些领导干部将"公贿"行为视为出以公心、情有可原。他们认为"公贿"者不是个人捞好处,所以难追究个人责任。甚至有人认为"公贿"是超常规发展的措施。一些群众也认为,能用"公贿"手段为本地区本单位争得利益的干部有路子、是能人。这些是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资金管理上的漏洞是原因之二。"公贿"严重的单位大多数设有账外账、小金库。小金库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支出方便,出了问题难以查证;打击措施不力,惩处力度不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一些地方,在遏制"公贿"的措施上,"花架子"多,管用的少,对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监督机构往往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有的甚至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一原因十分重要;虽然法律规定行贿与受贿同罪,但在司法现实中,存在着忽视打击行贿者,尤其是打击"公贿"的现象。这一原因更值得注意。  
    "公贿"是社会风气的毒瘤,必须从严整治。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思想教育。首要的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干部,使其明确共产党人是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不仅仅是自己管辖区域的代表;其次要加强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搞经济建设,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不择手段,不讲社会公德,要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创新完善机制。必须不断进行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重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结合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大行政审批程序和结果公开化程度,把各项审批置于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之下;强化审计监督。不但要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且应当对其在任期间进行"届中审计"。离任审计没有最终结论前,组织部门不得公布其新任职务。经审计,发现有经济问题的,应待问题完全查清后作出相应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财务上发生问题的,不仅要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而且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和上级监管部门的相应责任。通过责任追究制,调动各有关部门、各级干部的责任心,共同把好财务关,从而制止"公贿"等腐败现象。

( 法制日报  邢德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