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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纪检监察干部联系基层单位工作制度

2015-06-22

山大纪字[2015]4

  为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发挥纪检监察干部(本制度中指校纪委委员和专职处级纪检监察干部)对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职责

  1、加强对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督促联系单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深入联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督促联系单位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3、 加强与联系单位的沟通,及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

  4、指导联系单位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要求

  按照“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总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

  1、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报;列席所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基层教代会等会议;通过走访、座谈、会议等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认真记录联系工作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3、加强学习,针对基层单位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主动开展专题研究,及时总结,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4、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主动接受联系单位的监督。纪检监察干部联系基层单位工作情况,将纳入个人年度考核范围。

  三、对各基层单位的要求

  1、基层单位要切实履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日常工作之中。

  2、支持配合纪检监察干部开展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3、与联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保持经常性沟通,及时通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动态和问题。

  4、 每学期末,向联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整体工作情况。

附件:纪检监察干部联系单位分工



中共山西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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