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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大学委员会 山西大学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

2010-11-24

山大党字 2010)第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学院、机关、业务和研究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含调研员)。
  第三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述职述廉结合年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应为本单位全体在职人员,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全体人员的70%。领导班子换届前进行专门的述职述廉。
  第五条 在述职述廉前,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纪检委和党委组织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六条 各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上报校党委和纪检委。
  第七条 纪检委和组织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校党委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 在学院、机关、业务和研究单位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不同单位进行述职述廉。
  第九条 在学院、机关、业务和研究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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