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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廉政谈话制度(试行)

2010-07-10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种
  (一)任职廉政谈话。即对党委决定任用、调整的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前所进行的谈话。内容包括:
  1、贯彻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勤政廉政方面的要求;
  2、反馈群众有关勤政廉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希望、要求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听取本人的意见。
  任职廉政谈话一般同干部任职谈话同时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谈话人为学校党政领导及组织部负责人。
  (二)警示谈话。即接到群众多次举报反映干部存在值得注意的问题,或本系统(行业)近期出现了违纪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对相关领导干部所进行的提醒式谈话。内容包括:
  1、举报反映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或涉及廉洁自律和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时,将向有关领导干部发放廉政询问卡;
  2、通报本系统(行业)出现的违纪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处理结果;
  3、其他需要进行警示谈话的情况。
  警示谈话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以集体进行,也可以个别进行。谈话人为纪委监察室负责人。
  (三)诫勉谈话。即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对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所进行的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的谈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通过警示谈话仍无改进的,由纪委监察室或组织部提出意见,并经党委主要领导批准,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和决定、实践科学发展观;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一定损失;
  4、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诫勉谈话一般个别进行。谈话人为学校党政领导或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组织部部长。
  二、廉政谈话的实施
  1、廉政谈话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谈话前,谈话人应尽可能地熟悉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确定谈话重点和谈话方法,作好准备工作。
  2 、谈话人要认真作好谈话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根据委托,分党委主要负责人也可实施谈话。
  3 、进行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当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问题;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和提出不同意见;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4、警示、诫勉谈话对象对被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送纪委、监察室或组织部。
  5 、谈话记录经谈话对象核实后,由纪委、监察室或组织部留存。谈话记录及整改报告存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6、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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