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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纪委监督执纪谈话办法(试行)

2018-05-14

  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的分类

  监督执纪谈话分为执纪审查谈话和廉政谈话。执纪审查谈话主要包括谈话函询的谈话、初核谈话和立案审查谈话;廉政谈话包括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一)执纪审查谈话

  1、谈话函询的谈话是指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的方式进行处置。

  2、初核谈话是指在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的过程中,核查组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是收集证据的必要环节。

  3、立案审查谈话是指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审查组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审查和调查谈话,是调查取证的必要环节。

  (二)廉政谈话

  1、提醒谈话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对相关领导干部所进行的抓早抓小的预防性谈话。

  2、诫勉谈话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时,或者在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方面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对党员领导干部所进行的问责方式。

  二、谈话的实施

  1、谈话函询的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总支)书记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总支)书记进行。谈话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2、 初核谈话必须由2名以上核查组执纪人员共同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并要求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3、立案审查谈话由2名以上审查组执纪人员共同进行,审查谈话和调查谈话等取证环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专人保管,定期核查。

  4、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可以集体进行,也可以个别进行。被谈话对象为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谈话人一般为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委负责人;被谈话对象为中层以下党员干部,经批准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总支)书记进行。谈话纪录等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5、提醒和诫勉谈话中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对被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形成书面材料按要求上报。

  三、谈话注意事项

  1、做好谈话方案。进行谈话之前,谈话人应尽可能地掌握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谈话内容,履行相关手续,制定谈话方案和应急预案。

  2、落实安全要求。与立案审查谈话对象谈话,谈话地点要选择符合办案安全规定、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总支)应当安排专人陪同,谈话前和结束后陪同人员要填写《谈话对象交接单》;要充分研判谈话对象的心理,关注被谈话人身体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谈话措施。

  3、保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谈话对象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严格控制谈话时间,需要延长谈话时间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4、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控制谈话事项知悉范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与问题线索相关的谈话材料,严禁泄露谈话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非中共党员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7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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