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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从七项制度入手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

2010-08-13

[ 2004-05-31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探索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浙江省余姚市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着力建立并落实七项制度,推动党内监督的健康发展。
    一是党政"一把手"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在每年的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市级党政领导分别召开由所属责任对象参加的廉政工作专题会议,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与所属责任单位(直接分管的市直部门和联系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部署、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对所属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廉洁自律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党政"一把手"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分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一把手"向市纪委全委会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接受评议。  
    三是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审批财务制度。市直部门党政"一把手"不再行使本单位财务的直接审批权,由各单位安排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财务,财务单据实行"一单联签"制,即日常经费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把关;业务专项经费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分管业务领导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把关。"一把手"对本单位总体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并签批分管财务副职的报销开支。超过一定数额的财务开支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乡镇、街道实行分管领导签字、行政"一把手"审批、党委书记定期检查审核的方法,加强对财务审批工作的监督。
    四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听证会制度。逐步推行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工程项目立项听证会制度,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决策的监督。工程项目在正式立项前,必须对立项理由、资金估算、工程周期和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专项听证。各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宁波市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及其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精神,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严禁规避招投标,或擅自肢解工程总量,变相违规操作。资金额度较小,按规定可不进入统一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也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和承发包方案,并报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严禁党政"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承发包活动。
    五是党政"一把手"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达到规定任期或规定年限的党政"一把手"进行轮岗交流,对组织人事、资金批拨、项目审批等重要职能部门和执法执纪部门的"一把手",适时轮换岗位。实行党政"一把手"推荐任用干部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选拔干部提名的渠道、方式和程序,实行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制,明确选任过程中推荐、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对"一把手"推荐干部失察失误的,如出现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组织程序的情况,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并同"一把手"的考核、任用挂钩。
    六是党政"一把手"廉政谈话制度。市纪委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廉政谈话,由市纪委主要领导向谈话对象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的要求,转告干部群众对其廉洁自律情况和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反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一把手"廉政谈话一般每年安排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
    七是党政"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党政"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一把手"开展任前、任中、离任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审计部门每三年对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党政"一把手"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使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把审计监督职能置于领导干部职务运行和经济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全面客观地评价党政"一把手"的经济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整改和查纠力度,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察的内容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据浙江省宁波市纪委监察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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