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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公务纪律

2010-08-13

                                                                                [ 2004-05-26 ]

  本报讯(江西记者站记者 车之棠)近日,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为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出台了严格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10条纪律规定,并下发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他们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工作人员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制定并实施外出执行公务10条纪律规定,是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结合正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学教活动,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重要举措之一。10条规定主要包括:一、机关工作人员要谦虚谨慎,尊重当地领导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做到秉公执纪、文明执纪。二、不准接受接待单位邀请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消费;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三、不准向当地任何单位或个人索要礼品;不准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人员打招呼,为本人或亲友谋取利益或干预当地干部任免;不准干扰当地案件查处工作,私自打听案情。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免费旅游。六、外出执纪办案必须两人以上,不准携带配偶、子女、亲友;不准私自会见涉案人员及其亲属;未经批准,不准单独离开办案驻地。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扩散举报材料及其内容;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及有关工作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及其他文件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八、不得私自借用涉案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通讯工具和微机。九、不准动用办案中暂扣的车辆、手机和其他物品;不准报销各种因私发生的费用。十、不准向涉案单位或个人提出与查办案件无关的其他要求。

评论:锻造纪律严明的"铁军"
刘熙颖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学习、增强本领,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此次全会还明确提出,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纪检监察机关要再接再厉,发扬优良作风,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严格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江西省纪委出台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纪律规定,就是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和三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
  纪检监察队伍之所以能成为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就因为她首先是一支政治坚强、纪律严明的队伍。多年来的反腐败斗争实践证明了这一点。但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的持续加大,处于反腐倡廉第一线的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这就对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尤其是纪律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健全各项纪律规定,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监督,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对不适合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人及时调整出队伍;另一方面,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纪律意识,无论在外出执行公务时,还是在执纪办案过程中,都要时刻自觉地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以实际行动在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面前树立起"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把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成一支纪律严明的"铁军"。
  江西省出台的这十条纪律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执行公务,尤其是执纪办案的各个重要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将这些纪律要求下发全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广泛监督,体现了求真务实、动真碰硬的精神,其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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