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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实施办法

2010-08-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对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精神,结合中纪委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重庆大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和由学校任命的校办企业负责人。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三条 不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或对党中央的方针政策阳奉阴违。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反对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行为,坚决反对和制止散布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坚决反对自由主义、传谣信谣以及破坏党的团结的行为。对违反政治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如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必须按有关规程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校务公开、院务公开的原则进行。对于由个人决定或由少数人商定本单位重大事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在政治、思想、教学科研、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安全保卫等工作中,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或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凡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事个人经商以及以股资或合股、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的;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人才、资金、物资、设备、场地或者以好商品充当处理品等非法手段低价卖给亲属,或者将亲属经营的滞销商品以畅销商品购入单位等非法手段转移利润,转嫁损失,或者以单位名义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找门路、拉关系、违反原则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的,都应主动检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八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收缴经营所得和非法所得,其中将公有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经办的企业的,以贪污论处。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违反规定领取兼职的工资、奖金、有价证券及实物。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非本校所属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经济实体内兼任各种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并领取工资、奖金、有价证券及实物。对于校内及学校与其他法人合办的经济实体确因工作需要需兼职的,必须经本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校领导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经批准兼职的,也不得违反规定领取工资、奖金。对于领取的其他酬金,应当如实申报。
第七条 坚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于本人、配偶、子女营建、买卖私房;本人因私出国(境)或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和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情况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的,应如实报告。
第八条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和礼品。
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礼金(包括现金、代币购物券、卡、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它有价证券)。未能拒收的,一律登记上交,未按规定上交者,按渝纪发{2000}22号、23号文件精神处理。未能拒收的礼品,按《重庆大学关于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标准和上交处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回扣、中介费等据为己有。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或以单位名义从事中介活动而收取的回扣、有价证券、提成费、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名义的好处费均应按财经制度全部列入单位收入,对于不如实入帐并将所得据为己有及合伙私分的,以贪污论,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受贿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到下属单位和校办产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以下单位指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它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凡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到下属单位和校办产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如招待费、车费、邮费、电话费等)属于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行为,必须如数退出。不自查自纠的,经查实后,追缴其报销所得,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不准用行政经费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已经配备的电脑,涉及的单位应按一定的折比一次性处理给领导干部本人,行政经费支付的上网费用要如数退还。
 第十二条 不准无偿用公车办私事;不准用行政经费及本单位集体经费学习驾驶技术。
不准无偿使用公车办私事。对于确需用公车办私事的,必须按学校规定自行付款。
对于学校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不准用行政经费和本单位集体经费学习驾驶技术。
第十三条 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个人及亲属在住房调整或购买住房上提供优惠条件,不准违反规定无偿使用学校人员和物资设备为个人装修住房。
对于违反重庆市关于住房的有关规定,多占住房或为其子女、亲属提供条件优先调整住房的,必须主动退出多占的和优先调整的住房。不主动退出的,将责令其限期退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于利用职权,无偿使用单位人力或物资设备等为个人装修住房的或接受单位和个人为自己住房提供优惠装修的,如数补交无偿装修和优惠部分的钱款。
第十四条 不准用公款旅游,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利用职权动用公款私自从事经营活动,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
不准用公款旅游,不准公款私存,对于利用职权私自动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的,应作出检查,并立即归还所有公款。不自查又不归还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缴所欠公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已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的,应立即归还所借公款,并按建设银行建房贷款利率付息。不主动检查,又不立即归还的,将追缴所借公款,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于利用职权动用公款供个人或小集体进行营利活动(包括公款炒股),所动用的公款必须立即归还,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予以没收,对所造成的损失必须进行赔偿,并依照《条例》第八十二条以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准利用职权在职务职称晋升方面为个人或亲属牟取私利。
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纪律,对不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违反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的,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或因机构变动突击提拔干部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对于利用职权,违反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为个人和他人牟取好处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不准在工程建设和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建筑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对于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工程建设和物资设备采购中违反规定牟取私利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领导干部以及与保密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规定泄露干部任免、人事聘任、职称评审、招投标标底、考试内容或试题、科研成果秘密,案件内情等保密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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