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重庆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搞好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和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旨在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校、院(部、处)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主管、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六条 校、院(部、处)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校、院(部、处)两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校、院(部、处)两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主管、分管单位党内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对学院党内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校、院(部、处)两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校、院(部、处)两级行政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对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主管、分管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校长对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校、院(部、处)两级行政单位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院(部、处)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保证主管、分管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主管、分管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监督检查主管、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四)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 组织党员和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弘扬正气,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六)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 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有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要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校、院(部、处)两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含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负责主持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主持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存在的问题;并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汇报。
第九条 当主管、分管部门出现重大问题,在有关部门调查结束后,责任人必须向同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并在党政联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报告交校纪委。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问题的主要错误事实;事前是否知道并且做过工作,问题暴露后采取了哪些措施;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负有什么责任。
第十条 校、院(部、处)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工作部署、规章制度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工作中违背有关方针、政策、规定而造成失误或重大失误的;
(二) 对主管、分管部门(单位)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提醒、不教育、不制止,或者对交办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
(四) 对主管、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公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政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或放任不管的;
(五) 对主管、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
(六)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法规,违反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
(七)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知情而不管不报的;
(九) 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实施,由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会同相关单位依据事实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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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201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