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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10-08-13

第一条 为使学校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杜绝采购之中的不正之风,规范采购行为,本着"保证质量、节约开支、堵塞漏洞、避免损失"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是指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办公设备及消耗材料的购置。

第三条 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及消耗材料购置必须按《重庆大学关于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及消耗材料购置程序管理办法》进行。其他物资的采购(如药品、图书)可参照执行。有关"211工程"设备的采购?quot;211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采购实行信息与决策相分离的原则。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归资产管理处采购,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专人组成采购小组进行;单位自购的,由单位党政负责人确定专人组成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进行。金额为5至10万元的采购,必须向分管校领导报告;金额10万至20万元的,由分管财经校领导审定;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各单位购置汽车,一律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必须采取招标、邀标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争取更好的效果。招标、邀标应严格按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六条 采购活动前,必须将采购小组的组成、采购项目和金额等情况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必要时纪检监察办公室将派人直接参与采购活动,职责是监督采购过程的合规合法性。

第七条 采购活动前后,在支付大宗物资设备的款项时,必须附有采购小组采购过程纪要和审计负责人的审签资料,财务处方可付款,并随时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常规性采购,如药品、图书等可参照上述条款进行,但各单位也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采购小组,进行集体采购。采购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优质、价格合理,任何人不能以个人名义干扰采购工作,属常规性采购的项目必须报资产管理处认可后每年将决算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接受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采购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2、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3、与供货单位相互沟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4、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的吃请、娱乐和旅游,私自参与供货方组织的活动的;
5、接受供货方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而不上交的;
6、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款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8、利用各种理由把采购款和采购物品化整为零进行采购,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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