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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建设及修缮工程招标实施办法

2010-08-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招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投资和工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模式
    第二条  学校成立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后勤)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审计办公室主任和一位教代会代表。领导小组下设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领导小组组长、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和审计办公室主任以及三位校内外专家组成。
校内的专家由领导小组组长从校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校外专家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基建处处长聘请。校外专家应从不同单位聘请。
校内专家库专家由具有与基建相关专业背景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构成。
基建处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原则问题和决策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表决决定,领导小组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开会,且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视为通过。
    第四条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对校内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小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打分排序,确定中标后选单位。对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小组负责向领导小组推荐投标单位。
    评标小组决策时,需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且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视为通过。
第三章  招标方式与招标范围
    第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  根据建设、修缮工程性质、规模采取市场招标或校内招标。
    (一)基本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北京市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再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或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应进行校内招标。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报领导小组批准。
    (三)工程设备采购单台件估价在5万元以上,设备供货总估价在20万元以上,应进行市场或校内招标;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应报领导小组批准。
    (四)凡是在北京市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其设计也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程序:
    (一)基建处提出招标申请,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基建处负责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报领导小组批准。
    校内招标工程,基建处负责拟定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报领导小组批准。
(三)基建处负责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底,并负责标底的保密,且不同工程项目不能委托同一家咨询公司编制标底。
为防止高标价中标,凡高于标底3%的做为废标。标底不参加基准价合成。
(四)评标小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单位内,选出不多于投标单位2倍数量的需要考察的报名单位。
    (五)基建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财务、审计及校内专家等)对需要考察的报名单位进行考察。
考察人员对报名单位的社会信誉和在施工程或已完工程的质量、工期、管理、服务、配合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上报评标小组。
(六)评标小组对考察报告进行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向领导小组推荐投标单位1.5倍的投标候选单位。
(七)领导小组在评标小组推荐的基础上,邀请两位评标小组之外的校外专家集体讨论表决确定投标单位,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八)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标的建设项目,学校派2人参加评标。参加评标人为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和基建处长。
(九)基建处根据评标小组的决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洽谈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文本,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上必须注明“最终工程款以学校审计后数额为准,工程预付款控制在工程总造价的80%以内,扣减质保金,其余价款待审计后支付”。
    (十)基建处负责将投标单位考察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书、评标报告、开标会议纪要、评审决标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备案存档。
    第八条  修缮工程招投标程序:
    (一)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修缮计划,提出修缮招标申请,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后勤管理处根据招标计划,拟定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由评标小组选定投标单位,投标单位至少在4家以上,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三)50万元以上的有设计图纸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底。但标底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及地点接收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密封保存直至正式开标。
(五)修缮项目估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财务、审计及校内专家)考察投标候选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业绩、社会信誉以及在建工程和已完工程质量、工期、管理、服务、配合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上报评标小组。
    (六)评标小组负责开标、评标。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议,并综合对投标单位的考察情况、集体讨论表决确定两个中标后选单位,排序报领导小组。
(七)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表决确定中标单位。
(八)后勤管理处根据评标小组的决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洽谈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文本,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所有修缮项目合同上必须注明“最终工程款以学校审计后数额为准,工程预付款控制在工程总造价的80%以内,扣减质包金,其余价款待审计后支付”。
    (九 )后勤管理处负责将投标单位考察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书、评标报告开标会议纪要、评审决标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备案存档。
    第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设备采购招投标程序:
    (一)基建处负责拟定招标计划,并根据招标计划,拟定招标文件,确定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质量标准、评标、定标原则,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二)基建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财务、审计及校内专家)对报名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业绩、社会信誉、设备安装的配合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基建处负责发放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投标并负责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及地点接收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密封保存直至正式开标。
(四)评标小组负责开标、评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议,并综合对投标单位的考察情况,集体讨论表决确定两个中标后选单位,排序报领导小组。
(五)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表决确定中标单位。
    (六)基建处根据评标小组的决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洽谈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文本,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七)基建处负责将投标单位考察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书、评标报告、开标会议纪要、评审决标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备案存档。
    (八)除(四)(五)款外,本条各款均适用在北京市建筑市场进行设备的招标。
    第十条  设计招标一般在校内进行,招标程序参照基建工程设备采购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在校内招标的基建工程,招标程序参照修缮招标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确定投标单位原则:
(一)投标企业必须具备房屋建筑一级以上资质,项目部经理必须具备工民建
一级资质。
(二)企业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工程规定的要求。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优先。
(三)各大系统只允许选择一家法人企业。
(四)施工企业的特点与本工程特点一致。 优先选择业绩多、社会信誉好、与
学校工作配合默契的企业。
(五)选择队伍要新老结合。
(六)近几年出现过质量事故及有合同纠纷且判决结果败诉的单位不得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实行“阳光工程”。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将建设(修缮)项目情况、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等在校园网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处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该办法的行为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有否决招标结果的权利。
第十七条  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委托本单位其他同志代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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