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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  

2010-08-13

文书编号:华南工字【2000】第64号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行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党政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总的要求是: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严守法纪,不贪赃枉法;秉公尽责,不官僚主义;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
二、带头学习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反对腐败、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要求,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为师生员工作表率。
    三、强化公仆意识,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加强民主决策,增加工作透明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个人说了算,不准搞"家长制"、"一言堂"。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思想动向,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呼声,集中广大群众的智慧,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六、坚持办事公开,群众监督制度。工作中要增加透明度,凡可以公开的事项,特别是群众普遍关心、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都要在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内实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并为他们实施监督提供条件。
七、要教育配偶、子女和亲友遵纪守法。在招生、就业、招工、提干、提薪、配售住房、评聘职称等工作中,对涉及与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利用职权、关系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和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报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不准违反财务制度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
九、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得利用公款向上级、兄弟单位和下属派送"红包",不准收受此类"红包";不准利用公款互相宴请。
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下属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无法拒收的,要自觉按规定登记、上缴;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礼品和宴请;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对个人收入、收受礼品及其他重大事项拒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
十一、要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得占有超标住房,不得用公款装修住房;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不得批条子或插手指定承包单位和承包人;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购买移动电话和配备住宅电脑。
十二、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办事。不得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不得个人批条子或单独作出决定。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打击报复、徇私舞弊;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十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要把党风廉政 建设放在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对分工范围、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了;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要敢于监督,敢于负责。
十四、本规定所指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我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校党政领导、院(系)党政领导、机关部处正副职负 责人、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其他享受处级待遇的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十五、以上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违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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