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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

2010-08-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工程的招标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使招标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有关校领导为正副组长,监察、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分别成立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工程两个招标工作小组。
第三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监察室,在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招标、投标管理与监督办法,审定招标实施细则,并对招标全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由主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教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用户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参加;基建、维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由主管后勤的副校长任组长,后勤处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建设或维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代表参加。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具体招标工作,并接受招标办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之内应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执行部门(资产管理处和后勤处)要根据招标类别,经校招标办审定后分别通过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设备和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实验器材、办公和劳保用品、图书资料、教材、药品及器械等)和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5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包括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等),均要实行招标。
第七条
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其它土木建筑工程,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按《湖南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湘潭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1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5万元以下的采购与维修工程,由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参照本办法实施细则,按程序签订采购(工程)合同。
第九条 招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议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十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用户单位按项目向相应的招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申请表(样表略)。
(二)招标工作小组受理招标,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并报招标办登记。
(三)向社会公开项目,由执行单位向社会发出投标邀请信函,由建筑(供货)单位报名参与招标。信函根据需要由下列内容组成:
1、以何种方式组织投标;
2、项目的内容、要求;
3、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4、落实服务措施的保证条件;
5、价格及优惠条件;
6、廉洁从业方面的要求;
7、约定投标的时间、地点;
8、其他特殊需要的内容。
(四)执行单位提请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人(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3家以上入围单位的建议名单。
(五)考察入围单位。经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一般由用户、执行单位、监察室各派一人)逐个对入围单位进行全面考察,进一步了解入围单位的情况。
(六)确定招标方式。根据设备、物资采购金额和项目投资金额及入围单位的考察情况,由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招标方式,并发出招标书。
第四章 招标原则及要求
第十一条
各类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应有3家以上投标单位参加竞争;依据报价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先进、售后服务,综合进行评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插手设备、物资采购、建筑工程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不准利用职权指定施工(供货)单位,从中谋取私利;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不谋私利;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严禁利用招标考察、物资采购之机游山玩水或向对方索拿卡要、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等,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招标工作小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中共湘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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