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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10-08-13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大学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厦门大学范围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厦门大学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
(一)基本建设项目。是指项目投资在10万元以上(按规定必须报厦门市招投标中心的除外),由国家行政拨款、地方行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社会各界捐款、院系创收中的发展基金进行的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装修工程、室外水电管网工程、拆迁工程等;
(二)根据学校有关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规定需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物资设备;
(三)学校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租赁或承包;
(四)校园管理项目;
(五)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凡属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由提出该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向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招标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采购物资设备的名称及数量;出租或承包的固定资产的名称及数量。
第五条  校领导小组对申请招标项目审核同意后,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对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所规定项目的招标投标准备工作,由基建处负责;第三条第二、三款所规定项目的招标投标准备工作,由资产处负责,当租赁、承包项目涉及到现由总务处分管的业务时,由资产处会同总务处共同负责;第三条第四款所规定项目的招标投标准备工作,由总务处、资产处等部门负责。
第七条  特殊项目的招标投标准备工作,由校领导小组临时决定负责部门或单位。
第八条  负责招标投标准备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具体的招标投标办法。
第九条  招标投标准备工作完成后,部门或单位应将所编制的招标投标文件报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校领导小组委托招标投标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接受投标人报名,发放招标文件,确定投标人并报校领导小组备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条  项目小组由校领导小组指派成员、职能部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小组组成人员由校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侯选人,由校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校领导小组也可以授权项目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评标定标以后,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尽快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第十三条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校相关部门或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校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应报校领导小组讨论解决。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未尽详备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2182232或218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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