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校的基本建设(修缮)任务日益繁重,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切实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委高校工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对加强基建(修缮)监管工作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基建(修缮)监管工作,是当前学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学校事业发展,保持干部队伍纯洁的紧迫任务和重要措施,必须予以充分重视,认真对待。
二、 加强对基建(修缮)监管工作的领导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基建的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新校区、基建、审计、财务、后勤、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重大基建(修缮)项目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基建(修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 落实学校基建(修缮)各项具体工作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几项规定》,加强对基建(修缮)工作各个重要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四、 落实基建(修缮)工作的责任
学校的基建(修缮)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基建(修缮)工作,按照《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各归口部门要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和项目责任人的职责。学校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进行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基建(修缮)项目的部分管理内容,如重大招标活动、工程监理、跟踪审计等,在学校有关部门不具备专业管理能力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协助学校进行管理或代理有关工作,但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行使建设单位的职责,并在重要环节对协助和代理方的工作加强监督制约。要建立项目责任制,对重大项目要签订项目责任书,落实有关单位、部门、个人的责任。
五、 加强基建(修缮)项目招投标管理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投标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得将依法和按学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由社会上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招投标的项目,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推荐投标单位时,必须经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其他预算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具有竞争性的项目必须由学校进行招投标。由学校组织的招标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由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归口部门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核、开标评标等环节,必须制定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工作规范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并报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审批。招投标各个环节上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审计处、财务处要参与基建(修缮)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等各项招投标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参与并做好监督工作。对按学校文件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金额较小的项目,各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制度,采取不同形式加强监督工作。
六、 加强基建(修缮)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要明确基建(修缮)职能部门和基建(修缮)项目负责人在建设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对重要设备采购和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工作量签证等环节要制定具体的制度和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在基建(修缮)项目建设过程中,基建(修缮)部门要对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监管,审计处要对投资决定及量价过程实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负责基建(修缮)管理的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监督。对跨年度的建设项目,应有工程进度和执行制度规定的年度专项报告。所有的基建(修缮)项目,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政协议。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原决定的事项予以改变的,应在原决定的范围研究决定。
七、 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经费管理
学校的基建(修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处预算管理,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凡年初没有预算的项目,各单位不得自行决定进行基建和修缮工程,因学校事业发展确实需要建设或实际支出超出原预算数额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必须由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落实资金来源,然后实施。基建(修缮)工程费用应经基建监理签章、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审核后,严格按工程进度、质量和合同约定预付或支付;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其形象进度拨款必须经过审计方可实施。
八、 加强物资采购和使用管理
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使用的规章制度,5万元以上的大额设备、大宗物品采购应实行招投标。5万元以下的物资及设备采购要建立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决策与采购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物资采购中的“折扣”、“回扣”等一律交财务入账。要严格物资管理程序,严格规范管理。
九、 加强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工作
凡是通过学校招标的基建(修缮)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经济合同文本拟定之后,必须报审计处进行审计审签,合同的签署必须由校长授权的部门领导根据审计审签意见签字并加盖学校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执行过程中,各归口部门必须严把质量关,项目竣工要有验收报告,货到现场要有入库验收单,项目变更或供货货物与合同不符,应由归口部门的有关人员出具说明,部门领导签字方可作为结算依据。1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必须先审计后结算,财务部门凭审计报告结算付款。重大项目还要进行预算审计、跟踪审计和阶段性审计。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并对建设进程中资金使用、基建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
十、 加强基建(修缮)管理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对执行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基建(修缮)、材料、设备管理的有关事宜,明确工作纪律。从事基建(修缮)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过程中,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有回扣的应上缴学校;不准在这些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无法拒绝的,应上交学校统一处理;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施工等单位为自己和家庭提供利益;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准利用自己的影响介绍家属和亲友参与施工单位承建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不准擅自接受应由对方承担的工作;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不准泄露标底等应保密的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不宜继续从事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坚决调离岗位。
十一、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
学校监察室要对基建(修缮)项目的重要过程及工作程序、经济活动实行监察。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贿赂、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廉洁规定等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他山之石
首页 »
他山之石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