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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2010-08-13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发〔2001〕152号

校内各单位:

  现将《吉林大学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 林 大 学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吉林大学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为确保我校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1、学校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全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2、学校各招生部门(研究生、本专科生、成人教育),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校招生工作,全体招生人员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制定招生监察工作的规则和办法,落实各项招生监察任务,并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
  1、本着"依法行政,从严治校"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内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规范招生监察工作。
  2、坚持在"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认真维护国家和学校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本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3、采取有效措施,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教职员工和全社会的监督,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各类考生的权益。
  三、监察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监督检查本校招生部门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情况。对不符合招生程序、规定的做法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2、配合学校招生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3、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4、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执行现场办公制度。在录取期间,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将指派专人进驻录取场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加强沟通,堵塞漏洞。
  6、参加有关招生的重要会议。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要参加学校和招生部门召开的研究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包括制定招生原则和标准,确定各类招生录取分数控制线,专业调整和补录生工作等重要会议。
  四、具体做法和纪律要求
  1、监督检查招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
  2、招生监察办公室要选派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的干部参加招生监察工作。招生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
  3、审查招生工作人员资格。主要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2)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3)年龄在55周岁以下;(4)熟悉招生工作业务;(5)在同一省市招生一般不得连续三年以上,特殊情况须征得招生监察办公室同意。
  4、检查回避制度执行情况。凡有亲属参加报考的招生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其直系亲属所报考的当地招生工作。
  5、参加全校招生工作会议,对招生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1)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坚持录取工作原则;(2)不向考生及其家长许愿;(3)不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的请吃或钱物;(4)自觉接受监督,疑难问题必须向主管领导请示,不得擅自决定涉及招生政策的重要事项;(5)未经上岗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6、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7、监督学校招生部门妥善处理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8、公开违纪处罚措施。对违反招生政策、纪律或规定的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不仅要取消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的入学资格或学籍,还要取消违纪的招生工作人员的招生资格,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对其本人、有关部门和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9、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五、其它
  1、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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