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招投标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发〔2001〕154号
校内各单位:
现将《吉林大学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招投标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 林 大 学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吉林大学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招投标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的执法执纪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规范学校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建立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监督检查和基建、维修部门主动配合的招投标运行机制,确保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发包承包的公平、公正、公开,共同把好学校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的质量关,特制定本监督办法。
第二条 凡校(院)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选择,材料、设备的采购,均要按本办法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三条 监督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吉林大学基本建设招标投标办法》和《吉林大学修缮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具体监督内容
1、是否有专门招标、投标评审组织,评委中是否有专业性较强的专家参加,评委是否严格按照评标程序,标书内容进行评议,是否严格通过投票确定中标单位;
2、是否对省、市政府明确规定的须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程序进行;
3、是否对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建筑项目,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和装饰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大、中型以上设计项目的招标,严格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4、是否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的承发包;
5、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
6、是否有不按规定招投标,搞"明招暗定",利用工程发包,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标底、串通投标等违法乱纪行为;
7、是否有招投标工作领导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院)纪检监察机关在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招标、投标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追究和惩处的职责。
第六条 具体工作职责
1、严格按监督内容进行监督,把好工程招投标关;
2、依照规定程序与有关职能部门配合选好施工单位;
3、严格把好原材料采购关;
4、加强事前、事中监督,重点是抓好建设工程和修缮项目的承发包、原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关键环节;
5、认真清理有严重质量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项目,挖掘案件线索,查办违规、违纪、违法案件。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在执法监察、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校(院)领导报告、请示。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工作到位而不越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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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招投标监督办法(试行)
201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