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他山之石
首页 » 他山之石

吉林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监督实施办(试行)

2010-08-13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发〔2001〕153号

校内各单位:

  现将《吉林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 林 大 学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吉林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监督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校各单位大宗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减少、杜绝违纪现象的发生,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共吉林省高校工委关于《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监督办法》和《吉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宗物资采购是指各职能部门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一次购置50万元以上(院级单位10万元以上)的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和图书资料、教材、办公设备及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学生公寓用品、生活设备、材料、建筑材料、燃料及福利用品等的单位采购行为。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纪委书记为组长,负责相关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校级领导干部为副组长,监察、审计、财务、工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宗物资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的日常工作由监察处负责,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院级单位也要成立由本单位纪委书记或主管领导负责的大宗物资采购监督工作的领导小组。
  第四条 校、院监察处(科)对各单位大宗物资采购履行监督职责。为便于事前监督,各单位在进行大宗物资采购之前要将采购工作安排通报给监察处(科)。监察处(科)要派人及时参与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科)负责对大宗物资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财务处对大宗物资采购进行财务监督,按照程序结算。
  第六条 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每次采购都要有相关单位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严格履行采购程序,维护学校权益,严禁以购谋私,保证购进物资的质优价廉。
  第七条 各种大宗物资采购都要公开招标。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完整的书面购销合同,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禁止暗箱操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要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指定采购小组集体论证,集体采购。
  第八条 有采购任务的各单位都要根据《吉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制订本行业、本单位物资采购管理、监督办法。对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监察处、审计处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吉林省普通高校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失职渎职的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不经招标、不经集体讨论,擅自指定或暗示供货单位的;
  2、采购过程拒绝监督、泄露标底或暗箱操作,招标走过场的;
  3、接受供货单位的请吃、旅游,个人或单位接受供货方的折扣、回扣、钱物或有价证券的;
  4、与供货方相互勾结,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5、贪污、私分、占用、挪用、挥霍浪费采购资金的;
  6、不按投标程序或干扰招投标工作,致使招投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购进货物以次充好、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8、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92号
邮编:030006
电话:0351-7018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