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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2010-08-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仪器设备、批量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关于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包括金山校区)使用学校教育事业经费或国家拨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招标活动。
    第四条 凡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物资或设备,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达到下列标准的项目均应实行校内招标。
    1、仪器设备的单价款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材、药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
    第五条 涉及国家机密或因自然灾害、安全、急救等,需紧急采购的物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仪器设备招标方式
    第六条 国家和上海市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物资或设备一般应实行公开招标,由校招标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由用户单位和职能部门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
    第八条 对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可实行竞争性谈判招标,由用户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竞价谈判,经招标领导小组表决同意后定标。
    第九条 供应商拥有专有权或原采购的设备后续零配件更换,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招标,可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直接向供应商采购。
第三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校一般采用邀请招标为主,由用户单位和职能部门,通过市场调研后向校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三家以上投标公司,也可以采用其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领导小组对申请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和协作精神等进行审查,从中择优确定投标单位,一般要求有4-6个单位,最少不得少于3个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由使用单位根据要求负责编制,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投标答疑。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投标文件,井将投标书的封口密封后,交校招标领导小组统一封存。
第四章 评标与开标
    第十四条 招标领导小组负责邀请校内外专业对口的专家和使用设备单位代表组成评标小组,共同确定评标中的技术参数及权重要素。
    第十五条 评委们各自独立地按积分高低推荐2家作为中标候选单位。由招标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中标候选单位作进一步考察并进行商务洽谈,在此基础上最后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凡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中标单位,以及有关招标工作的决定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正,应由校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为了搞好学校的招标工作,对成绩突出、为学校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设备和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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