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学校支出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学校2万元以上经费项目都必须按本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招投标(2万元以下3000元以上经费项目实行价格公告制度。凡一次性开支经费在3000元至2万元的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内至少两人决策采购和签署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在公告栏内予以公告),具体包括:
(一)外购或自制总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包括教学仪器及行政、体育设备等。
(二)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工程监理等。
(三)工程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各种维修装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室外工程、教室实验室改造、公用建筑设施改造等维修装修工程等。
(四)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中明确规定由学校供应(甲供)的2万元以上的材料(对乙供的无标价材料及设备暂定由学校成立核质核价小组进行核质核价)。
(五)各类2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及一次金额未达2万元但全年连续发生同类业务(如学报、校刊等的印刷费用,食堂粮油及冰冻肉、水产品采购,但蔬菜、蛋禽等鲜活产品采购除外)累计金额超过2万元的项目。
(六)学校所属商业用房招租、校内独立核算部门承包经营人选确定。
(七)根据本办法规定,学校认为应当采用招标的其他经费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及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招标工作组织
学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接受校纪委对招投标活动全程的监督。
学校的资产或工程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基建处、后勤总公司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应的项目招标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主持招投标工作。各项目招标工作组一般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教学及行政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组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审处、设备物资使用部门及教职工代表或专家各一名代表组成,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组长。
(二)维修装修项目招标组由总务处、财务处、监审处、维(装)修部门及教职工代表或专家各一名代表组成,由总务处负责人担任组长。
(三)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组由基建处、财务处、监审处、项目使用部门及教职工代表或专家各一名代表组成,由基建处负责人担任组长。
(四)学校商业用房招租项目招标组由总务处、财务处、监审处、资产处及院办各一名代表组成,由总务处负责人担任组长。
(五)其他项目招标组由有关职能部门、财务处、监审处、项目采购(使用)部门及教职工代表或专家各一名代表组成,由参加招标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
以上招标项目招标组一般由5人组成,职工或专家代表每次招标评议前由工会分别从学校教职工或学校招标人员人才库中随机选派。参加招标工作组成员原则上应由学校科级以上人员(专家代表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担任。校领导不参加招标工作组,也不推荐投标人。
招标主持部门可另有1人参加招标工作,负责招标工作具体事务,但不参与决标投票。教学仪器等专用设备招标工作组专家代表人数须不少于2人。对于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建、维修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等项目,其招标工作组成员须不少于7人组成,其中增加的2人分别由工会从学校教职工人才库中和招标主持部门各选派1人组成。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主动回避参加相关项目招标工作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招标项目工作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三、招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项目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先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立项工作由招标主持部门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使用部门提出项目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方案,报招标主持部门;
2、招标主持部门在对使用部门提出的项目申请经过初审基础上(必要时召集组织项目评议工作组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及项目建议预算方案),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学校分管领导直至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立项。
使用部门所申报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应当在书面申请中如实载明。
(二)学校招投标一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原则上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或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有关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招标方式。
(三)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主持部门负责通过学校校园内宣传橱窗、公告栏及校园网、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对50万元以上的标的项目原则上要求登报发布招标信息)。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为一周,对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应适当延长发布时间,以保证招标信息畅通。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格、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应注明投标书必须以书面密封(加盖公章)形式送达或寄达,否则投标无效。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学校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营业执照、资质(信)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资质不符学校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招标主持部门、财务处与监审处等部门为投标书接受单位,任何一家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的投标,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有关信息。投标书最后由招标主持部门汇总,并送交项目招标工作组集体开标。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投标人不足三家,应适当延迟开标日期或重新招标。对因施工技术的专业性及采购设备的特殊性等原因,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项目,招标主持部门要在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中附上情况说明。
数额较大或性质比较重要的项目,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五)评标由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负责召集项目招标组成员,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优选,必要时可以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最终,招标项目工作组应当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一个最优方案及(或)一个备选方案。预选与最终确定中标投标人均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议决标会议招标组成员不得离开现场,并关闭通讯工具,需要询标的,由招标组当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洽询。
在进行实地考察时,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的宴请。招标组的招标考察费用单列,不在工作人员所在部门的包干经费中列支。
(六)项目招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由招标主持部门负责填写招标登记表(须按项目单独列表),经招标项目工作组各成员与纪委监督员联合签字确认后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生效(如有异议可向校纪委反映)。原件保留待项目结算时送交校财务处入帐,复印件报校纪委、财务处、监审处备案。并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由招标主持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结果在学院校务公开栏内公布。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由备选投标人代替,并不予退还保证金。
此外,招标主持部门还应当负责设置“招投标工作记录簿”,真实客观地记录每次招投标全过程(包括招投标的具体操作步骤、实地考察情况以及项目招标工作组评标过程中的不同讨论意见等内容)。
四、合同签订、项目验收与货款结算
(一)招标结束后,招标主持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及下沙校区的招标项目须经财务处、监审处、使用部门和学校法律顾问会签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校领导或授权招标主持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中标方须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使用中标单位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公章订立合同无效。
(二)项目验收由招标主持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组织(基建工程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项目使用部门有权拒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对验收结果,双方应在验收结算书或入库单上签署意见并报校财务处作结算依据。
(三)招标项目款项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后结算。财务处付款必须凭符合规定的招标项目立项书(或年初预算计划书)、招标登记表(原件)、项目合同、项目验收结算书(或入库单)等相关文件进行,并应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对合同约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项目,财务处须根据主持部门提供的有关项目进度的证明资料,并视付款金额大小分别凭院长、分管院领导、项目主持部门负责人的签批意见进行付款,严禁超进度付款行为。项目结束时,凭项目决算报告决算。
1、款项结算对象原则上只限于中标人,中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学校与第三方进行结算的,应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否则,学校一律不与其他方结算。
2、合同款项结算过程中,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因特殊情况需支付预付款的,则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标的总额的1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工作人员过失而导致预付款无法追回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合同款项的结算金额原则上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对决算超过预算额度5%或2万元以上的,结算货款时须出具预算执行过程中学校党政会议关于该项目预算调整变更的相关决议或学校相应权限领导的批示。对基建、维修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招标工作组确认确须增加工作量而增加款项的,应凭招标工作组成员确认签字后委托主持部门签发的施工联系单付款。
五、处罚规定
(一)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扣发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岗位津贴,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招标的项目,须经分管项目部门院领导与院长协商同意后方可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报销结算时,财务处根据两位院领导的签字审核付款。
(二)招标工作组成员及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校内通报批评,不得再进入招标工作组,并扣发岗位津贴。有收受财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招标完成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乎规范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扣发岗位津贴。
(四)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除按合同条款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并取消其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对能切实履约、信誉较好的中标人,由招标主持部门建立投标人资料库,优先作为邀请招标对象,主动与其联系,提供招标信息。
(五)在招标工作组公开评标前擅自开标者,扣发责任人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在招标进行无记名投票前,严禁进行打招呼拉票活动。凡系经打招呼拉票所产生的投票结果,一经查实,即行作废并重新投票,同时对打招呼拉票者扣发岗位津贴,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七)对经招标采购设备物资,凡能以确凿的事实指出在产品质量、功效和售后服务相同的情况下,采购综合指标明显劣于市场同类商品者,经校纪委查实,追究招标工作组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有关招投标文件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涉及招投标条款与本办法相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管理办法由院财务处、监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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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201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