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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2010-08-13

校通知[2002]16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装饰维修工程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物业管理、基建物资、校医院药品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组建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该小组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监察、审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成员参加领导小组。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小组、招标项目承办单位。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挂靠财务处,招标监督小组设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设在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后勤管理处总务办、教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科。
    第二条 学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的管理工作,具体有 :
    1、对全校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对特别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成员或负责人可作为招标工作责任人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标工作的全过程。
    3、对下设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小组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依据本办法纠正错误行为及其结果。
    第三条 招标监督小组(由监察、审计、财务组成)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文件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1、 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2、 参与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方法的审定。
    3、 确定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小组成员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4、 参加评标、定标过程,参与考察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5、 对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 学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具体职责有:
    1、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有关招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审查批准招标申请书,确认招标项目资金来源。
    3、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
    4、接受投标报名,并根据项目承办单位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在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下与项目承办单位商定投标人名单。
    5、审查批准项目承办单位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6、发售标书。
    7、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日程内送达的标书,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8、根据招标会议评委意见对中标侯选单位排序,须对侯选单位考察时,参与项目承办单位组织的考察。
    9、原则上在开标会后十天内,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10、审查与中标单位商签的合同,并盖章备案。
    11、对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或物资采购项目的合同进行审定,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登记备案。合同未经审定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的项目审计处将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付款。
    12、逐步建立"供应商数据库" 、"专家库" 、"招标记录数据库"。
    13、对招标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14、接受业主和承办单位对中标单位具体表现的反馈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15、负责向招标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接受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协助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具体职责有:
    1、按本办法或招标工作细则规定,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如项目申报、方案设计、样品选择等)。
    2、起草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3、负责招标释疑。
    4、参与评标。
    5、组织考察,并撰写考察报告报招标办备案。如考察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由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裁定,确定最后中标单位。
    6、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合同上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
    7、负责合同的执行。
    8、组织对项目完成进行验收,处理维保事项。
    9、对项目完成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1、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单件(套)款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2、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项目、维修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
    3、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主材(钢材、水泥)、其他基建材料、医疗药品、大宗物资的批量采购项目。
    4、单项虽不超过10万元,但在同一段时期内二个以上(含二个)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超过10万元的,也须经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进行采购或施工。
    本办法适用范围最低限额以下的其他项目,可以由相关单位按相关的招标工细则自行组织招标,同时接受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工程项目的承办单位应与后勤、保卫等部门协调好水、电、气、安全等事项。
    第七条 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维修装饰等工程,应根据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持下进行,同时接受学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对一些特种物资或设备的采购招标,应在学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八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承办的项目内容和范围
    1、后勤管理处基建办承办学校范围内(含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使用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经费含各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与此有关的基建物资(钢材、水泥、木材、门窗、洁具、配电柜、灯具等)、机电设备(电梯、空调、消防设施等)的采购项目。
    2、后勤管理处总务办承办学校范围内(含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维修工程、装饰工程、家具、大宗物资(如公寓物品、劳保用品等)、物业管理等项目。
    3、教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科承办学校各单位(含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添置或购买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的采购项目。
    4、校医院承办校医院药品采购项目(中大医院自行负责)。
    5、交叉的项目或特殊项目由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承办单位。
    第九条 招标工作流程
    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 或招标计划 招标办审核 (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起草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招标办发布招标信息,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招标办接受投标报名并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办审查招标文件 发售标书 项目承办单位答疑并将答疑记录报招标办     招标办接受投标单位在规定日程内送达的标书 招标办会同招标监督小组组织评标委员会 招标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开标会议并根据招标会议决定对中标侯选单位排序(必要时对中标侯选单位考察)     发布中标通知书 承办单位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定合同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执行合同,处理维保事项
    第十条 特殊项目招标规定
    1、对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作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的理由,由项目承办单位确认批准后,报招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签定合同,进行采购,并报招标办备案。
    2、因发生特殊情况或非人为造成的紧急情况而来不及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单位向招标办书面报告具体情况,经招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议标方式进行采购或施工。如因人为拖拉造成的时间仓促而使得项目无法招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项目经招标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的招标的,经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跟标,由招标单位书面向招标办备案后,与中标单位洽谈,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定补充合同。
    4、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工程或采购项目,如捐赠单位要求由捐赠单位自行施工或购买,或者指定单位施工或指定供货商的,经项目承办单位核实施工单位或供应商能符合学校要求的,经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直接与捐赠单位商签合同,并报招标办备案。
    5、对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项目,或虽然超过三家,但评标过程中因废标等情况而不足三家的,可进行议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招标活动。
    第十二条 参加学校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十三条 因招标需一个过程,故有关单位应有计划地提前向招标办申请招标,以利于招标办能按招标程序进行操作,避免仓促和差错。
    第十四条 凡由学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中标单位,以及在招标工作中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充,应由学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根据校通知[2002]35号文,招标办对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和物资合同,经审核加盖合同专用章。该类合同的范围和起始金额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实际起草书面文件,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招标办和监督小组备案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有变化时,增减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如超过10%时,执行单位须书面报招标监督小组说明具体情况。甲供材必须计入工程决算总价,不得自行购买后直接报销。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招标办可拒绝接收办理。经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招标办方可按处理意见办。
    第十八条 为搞好学校的招标工作,学校应鼓励先进,对成绩突出、为学校取得明显经济利益而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招标办在招标过程中收费按物价局有关规定办,所收费用一律专款专用,用于招标工作中发生的支出,如支付专家评审费、考察费、招标物料消耗、有关人员劳务酬金等。财务处不得从中开支与招标无关的任何费用。招标办的财务收支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每年向学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收支节余根据学校财经政策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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