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武汉七月二十五日电 (樊斯坦 王进力 吴涛)三峡大学原党委书记陈少岚(正厅级)受贿一案,今日由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潜江开庭宣判。根据被告人陈少岚所犯罪行、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夏季至二00五年上半年,被告人陈少岚在担任中共湖北大学党委常委、副书记、三峡大学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二十三次收受陈林生、李继文、汪发财、卢刚、刘小蔚等五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并为上述行贿人在承揽工程、子女转学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陈少岚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大量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少岚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即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被审查和庭审中能够自认其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少岚当庭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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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原党委书记陈少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07月25日)
201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