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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必须长鸣----再看"慕马"大案警示教育专题片

  沈阳"慕马"大案和武汉市张克孝等五贪官的警示教育专题片,是开展反腐败教育的好教材,也是一记沉重的警钟,观片之后发人深省,令人深思。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警钟必须长鸣,而依靠法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也是长期要做的工作。
    这些触目惊心的腐败大要案,告诉了我们什么,给我们以什么启示?
    启示之一,理想信念的动摇和失落最危险。共产党人最可宝贵的,就是他们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坚定追求。共产主义作为思想理论,实际运动和社会制度,总体上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是共产党人极大的光荣。我们在入党的时候,不是都有誓言吗?我们党不仅有远大理想,而且也有现实的奋斗目标。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执政党,其现实任务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共产党员,理想和信念一定要坚定不移,这是精神支柱,奋斗动力和指路明灯。先烈们在艰难困苦条件-下都没有动摇的信念,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要坚持下去。
    而各色各样的贪官和腐败分子,无一不是在理想信念上动摇和失落,以至于背离和背叛,他们理论上不学,党性上不修,政治上不坚,经不起权力和利益的诱惑,接受了腐朽落后的思想观念,对入党誓言,他们早巳忘记了,对社会主义,他们没有干劲了,对远大理想,他们怀疑动摇了。突出了"私"字,放大了"权"字,纵容了"贪"字。如果说他们腐败了,首先是在理想和世界观上"腐"了。这些贪官在剖析自己时都说放松了学习,实际上是丢掉了理想信念。在这方面动摇和失落,是最危险的。一个人特别是一个领导干部,不信"共"了,不坚定了,能够干出好事来吗?现在,确有必要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加强两个务必学习,让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在政治上坚强、坚定起来。
启示之二,作风上的蜕变要警惕。有些贪官并非与生俱来的贪,他们在一定时期内还是做了一些有益的事情。但从他们犯错误和犯罪的发展过程看,都有一个作风的蜕变问题。丢掉好作风,沾染腐朽气是他们在作风变化上的共性,值得高度警惕。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优良传统和作风,这也是党的先进性一个重要方面,实事求是,艰苦奋斗,联系群众,刻苦奉公,都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基本内容。
    中央提出在作风建设上"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是很科学的要求。
    作风上蜕变,也是多方面的,但从腐败分子基本表现看,思想作风肯定不过硬,工作作风一般比较霸道,生活作风多半比较腐朽,有一定规律性。在糖弹面前,他们都经不起攻击,在权力面前,他们都表现出私欲,在是非面前,他们都想不起原则。于是从渐变开始,从小贪积累,慢慢地蜕化,逐步腐败。而不愿艰苦,追求享受而导致失足、失范,又比较多见。社会上确有不良风气,市场经济中也有多元价值观,但我们共产党人应该是特殊材料,是有特定要求的,怎么能随波逐流,随心所欲呢?腐败分子的作风表现,已经在社会基准线以下,就是以平均水平论,他们也是不及格的。落实"三个代表",很重要的一条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员领导于部的作风建设。拒腐防变,很关键的就是防止作风蜕变,防止腐化变质。
    启示之三,权力失去监督必然造成腐败。权力是一种社会管理资源,也是一种稀有资源。很多政治学者,有识之士都正确地看到和指出了权力的两面性,提出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一正确命题,并为解决这一难题而殚精竭虑。
    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回答这一问题并不难,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应该是一个标准答案吧。我们党也一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际上也回答了这个问题。入党为什么,当官干什么,身后留什么?实际上是对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考问。不能不说,贪官们又交了一张不及格的答卷。
    腐败是什么?腐败就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其典型行为是以权谋私,以权枉法。而之所以能谋私,之所以能枉法,就在于权力失去了监督。腐败分子们逃避监督,拒绝监督,对抗监督,讳言监督。而我们对其的监督虚化、弱化、缺失、不力,这样形成了监督难,被监督者烦。权力一且失去监督,在腐败分子手里就成了魔杖,是要出大问题的。从揭露出来的大要案中看监督重要性,比一般地正面强调监督更有说服力。我们为什么要让权力失去监督呢?贪污腐败触犯法律,当然是由他们自己负责,但构筑坚实的监督屏障,加强对权力资源的制约,却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启示还可以说出很多,以上三条至关重要。
    反腐败靠什么,我认为根本的还是靠法制,靠制度。基本理由是法制、制度靠得住些。
    一是依法惩治腐败。腐败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我们党和政府是坚决反对腐败的,多年反腐,成效很大。根本之路是走向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包含着解决腐败总的大思路。依法惩治,是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基本方法。立法上要科学,现在有些腐败行为还没有在立法上作出规定,致使无法可依,惩治不力。而有的行为虽有法律规定,但前置条件和必备要件又不尽科学,不好操作。能否专门颁布《反贪污法》和《国家公务员道德规范》,把依法惩治的大旗再举高一些?
    二是加速制度创新。用制度来制权、管钱、用人,用制度制约和控制腐败行为,也应该是最有效的。人治和法治的本质区别也在于有没有一套严格、规范、公正的法律和制度并在实体和程序上全面落实。从我们现实情况看,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不落实,制度不严密,有的地方和单位制度不起作用。从制度本身来说,规定"不准"、"不得"、"不能"的多一些,而违反了怎么办的少一些。当前,从反腐败的长期效应考虑,要加速制度创新,形成适应反腐败要求和有力监督制约的制度体系。既要有严格的规则,又要有实施的细则,制度之间要衔接配套,用制度建设营造不能贪,不敢贪,不想贪的大环境。


(摘自中纪委杭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