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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腐败游走在规则边缘

   在乒乓球比赛中,惊险的擦边球总是能引起人们的一阵喝彩声。但处于边缘上的现象却不一定都会有这样的效果。比如边缘腐败,这些行为是“人们普遍感受到的、危害社会的腐败行为,然而恰恰也是法律无法干预的”。正是因为法律自身的缺陷,导致大量腐败案无法立案。
    有关专家对边缘腐败的种种表现进行了剖析,列出边缘腐败的十大表现:
——利用权力的交换和互助牟利。有些掌握经营国有资产权力的干部,不直接利用自己的权力获取利益,而是与另一权力人达成默契,以互派第三者(通常是亲戚或朋友)至对方处进行权力交换。通过第三人的参与转移视线,规避有关法律或规定,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利用权力的“继承”或“转移”牟取私利。个别曾经掌握权力的干部,在其离开岗位之前,按组织程序,事先安排与自己关系好的下属或亲属的职务,继续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利用权力向亲友输送实质利益并自己间接获利。一些掌握重要政府权力(通常为发包、招标、批证权力等)的干部,本人不直接进行这种交易或经营这一业务,而是让其亲戚、朋友承接项目,自己则利用职权密切合作,给予实质性利益,使亲戚、朋友获利,反馈给他。
——利用权力和政策广结关系网并牟取私利。部分干部针对法律或政策明确规定某一行为的允许度(每年业务所需的接待费用等),用足政策,美其名曰搞好关系,实为以后的非正常利益的获取奠定基础,或通过他人以其他形式回报给他。
——利用集体决策牟利并规避个人责任。明知以个人名义作出某种决策会触犯法律,便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谋取非正常利益。事后以集体决策失误为名,避免个人承担责任。
——利用权力“期权”牟利。有些掌握权力的干部,为了规避法律,实行权钱的延期交易,不直接向请托人收取现实利益,而是与请托人达成交易,在其离开现职岗位后再合法地收取,比如退休、辞职后再合伙等。
——利用内部信息牟取暴利。
——利用合法程序任人惟亲。在选拔干部时,通过有选择地听取意见、划定范围、预设标准等方法,排除他人竞争的可能,使预定的人员在看似平等的形式下,进入“圈子”,实现“抱成团”,为小团体谋利益。
——滥用自由裁量权为他人或自己牟利。有些执法部门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可达几万到几十万金额,罚不罚,罚多少,政策就在他们嘴里,完全是“跟着兴趣走”。
——利用职务消费黑洞大肆牟利和享乐。充分使用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小车、电话及其他用品,无限度的谋取个人利益。
可以说,边缘腐败既是腐败的先驱,腐败犯罪的经验原型,又是腐败分子新的犯罪动向,对目前社会具有直接的危害性和潜在的危害性。边缘腐败相较于直接进行的行贿受贿等其他腐败行为而言,似乎更加“安全稳妥”,甚至可以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漏洞作“保护伞”。虽然它明显破坏了社会的正义与公平,但它却以“符合规则”和“工作需要”的面貌出现,使人们无法对它进行干预和惩治,处于干瞪眼而无法下手的境地。边缘腐败不仅仅对国家和民族的经济利益构成威胁,而且,长此以往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威严的信赖,还会由此诱发出更多的各种类型的边缘腐败。
当社会对腐败现象“横扫千军如卷席”之时,必然会大量出现边缘式腐败,以改变方式,逃避法律的严惩。所以,如今应是向边缘腐败宣战的时候了。
    如何惩治边缘腐败?首先要坚定惩治边缘腐败的信心,不能认为它善于包装,巧于打扮,改头换面,隐藏很深,便感到无奈,失去信心。其次要研究对策的对策。腐败分子搞边缘腐败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种,对他们的对策要观其弱点,攻其不备,出奇制胜。既然是腐败,就不可能是铜墙铁壁,总有蛛丝马迹可寻,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要强化监督,严密检查,加强审计,更要规范制度,最大限度地堵塞现行各种制度的漏洞,不给边缘腐败分子以丝毫可乘之机。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加快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步伐和改革力度,选好人,用好人,保证各级干部具有高素质,从源头上遏制边缘腐败的滋生。(摘自中纪委杭培网)